中国优生科学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17 

  (2026年9月12日 协会八届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发展、服务、管理,落实党建引领与收费合规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

第三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本会党组织对会员发展、会费修订、重大会员处分履行政治把关职责,落实中央社会工作部党建工作要求。

第四条 会员日常管理由秘书处负责;会员准入、处分、资格丧失确认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秘书处建立会员名册及档案,动态更新并向会员公告。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定会员、会费规则,会员全部纳入本会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会员入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入会须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个人会员:热心优生科学事业,从事优生相关专业工作,具备相应业务能力与学术影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严重失信违法记录。

(二)单位会员:依法登记设立,业务与优生优育、母婴保健、出生缺陷防控相关,社会信誉良好,愿意参与支持本会工作。

第六条 单位会员指定1名在职代表行使会员权利;更换代表须书面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及佐证材料;

(二) 2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

(三) 秘书处材料初审;

(四) 党组织政治把关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 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员证不得涂改、转借,遗失或损毁可申请补发。

 

第四章 会员权利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单位会员由其授权代表行使;

(二) 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查阅本会公开工作报告、会费收支等公开信息;

(三) 优先参加本会学术、培训、交流等活动,优先获取书刊资料、咨询技术服务;

(四) 单位会员优先对接专家、团体标准服务;个人会员优先获得学术展示交流平台;

(五) 按规定自愿退会。

会费涵盖的基础服务项目,不得向会员重复收费。

 

第五章 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本办法,接受本会党组织政治引领;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 按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未经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收费、宣传;

(五) 参与支持本会业务活动,如实报送相关资料;信息发生变动及时报备。

 

第六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公开,严格落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收费合规要求:

(一)个人会员:100元/人/年,一届5年合计500元;

(二)企业单位会员:10000元/单位/年,一届5年合计50000元。

第十二条 会费可按年度缴纳,亦可按一届5年一次性缴清。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定会费标准,不得多头、重复收取会费,不得以返成、分成方式发展会员收费。

第十三条 会费由秘书处统一收缴,开具合规票据,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每年向会员公开会费收支,接受监事会、会员监督。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已缴会费不予退还。确有困难的会员,提交书面证明,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可予以缓缴,不予减免。

第十五条 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依据章程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七章 会员资格变动

 

第一节 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自愿退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秘书处登记备案,自办结之日终止会员权利义务。

 

第二节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常务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年不交纳会费;

(二) 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入会条件;

(四) 个人会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单位会员主体注销消亡。

会员资格丧失,其在本会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相关职务一并终止,秘书处予以公告。

 

第三节 会员处分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办法,损害本会权益声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权利、除名处分。党组织对重大会员处分事项开展政治把关。

第十九条 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会员陈述申辩;处分决定书面告知会员并公告。暂停会员权利期间,会员义务仍须履行;被除名会员收回会员证,不再接受其重新申请入会。

 

第八章 会员服务、档案与监督

 

第二十条 秘书处开展会员服务,推送业务资讯,收集会员诉求;建立完整会员档案,留存入会、缴费、参会、资格变动、处分记录;对会员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本会接受会员、监事会、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中央社会工作部监督,畅通意见反馈渠道。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中国优生科学协会章程》;本办法条款与章程相冲突的,以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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