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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2日 协会八届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优生科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和领导人员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中国优生科学协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工作指引》通知(中社办发<2026>10号文)要求,结合原“中国优生科学协会两重两大一外制度”内容和当前中国优生科学协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三条 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委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第四条 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协会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业务活动、重大人事、大额投资、接受大额捐赠、涉外业务活动事项。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以及《中国优生科学协会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应当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的理事(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协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协会停办、改制、资产调整、资产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等重大决策事项;
协会机构或部门调整的重大决策事项;
涉及协会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事项;
协会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事项;
影响协会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其他有关协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业务活动,是指协会根据章程规定可从事的大型业务活动。主要包括:
大额投资,是指对协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协会年度投资年度计划;
重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项目;
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对外捐赠及非广告赞助;
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年度计划外融资事项、注册发行公司债、年度计划外担保事项;
协会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投资安排事项。
第五条 接受大额捐赠,是指协会按《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接受的合法资助、赞助和捐赠,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协会赞助、捐赠。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第六条 涉外业务活动事项,是指协会遵循《中国优生科学协会外事管理制度》,开展的既有利于技术业务交流又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进行的涉外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应当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并由协会统一对外行文。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均需由协会党组织负责人和协会负责人全体会议研究审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涉外活动,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和协会负责人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协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组织生活会、协会换届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要按照党务公开、协会业务公开的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国优生科学协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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